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关于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,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复试工作,全面考核考生的综合素质,做到客观、公正、公平、公开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研究生处根据2022年国家公布的复试分数线及有关研究生招生政策,结合我校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实际情况,制定复试工作方案,确定复试条件,报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,各二级学院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工作。
第二章 复试工作的基本原则
第三条 坚持科学选拔。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,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,确保生源质量。
第四条 坚持公平公正。做到政策透明、程序公正、结果公开、监督机制健全,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。
第五条 坚持全面考查,突出重点。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基础上,突出对专业素质、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。
第六条 坚持客观评价。复试考核结果应予以量化,面试考核应有量化成绩。
第三章 复试的基本要求
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,品德良好,遵纪守法,达到国家规定的复试基本分数及相关要求。
第八条 根据考生报考志愿,原则上按考生报考的学科专业进行复试,原则上一个考生只能参加我校一个专业(或类别)的一次复试。
第九条 综合考虑考生的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,加强对创新能力、专业素养、学业表现以及潜在能力素质的考察,将其作为录取与否的重要依据。
第十条 实行差额复试,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%。生源充足的专业,可以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。一志愿考生上线人数不足差额比例的,根据上级有关调剂规定和程序确定参加复试的调剂考生,其方案另行制定。
第十一条 复试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和回避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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